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4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吳藺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仁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8,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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