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