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43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銀昌 即益揮科技通訊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4,7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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