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