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81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58,31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