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1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17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0月12日上午9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9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0月30日向原告申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約定被告得持現金卡提款或轉帳循環使用,並於繳款
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若
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自99年1月22日
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記錄
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合計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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