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因請求終止委任處理土地分割
協議契約及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及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查報終止系爭委任契約及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後所得
之利益數額,並按此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
納聲請費;倘聲請人未查報,致本件之調解標的價額陷於不
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聲請人應補繳調
解聲請費為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