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醫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
,擴張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
原告起訴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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