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高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傳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請具體表明請求之數額)。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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