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515號原告苗栗縣南龍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 訴訟代理人 林琬茹 被告 高惠茹
林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高惠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元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五日起,其中新臺幣肆仟元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二0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二0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高惠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林松柏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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