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徐康文 被告 徐福文
徐閨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1日上午9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