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2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4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95年4月1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