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10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就任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致清算過程繁複且不易,未克於94年6月22日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經核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94年12月21日。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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