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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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54號原告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
丁○○己○○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562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711,2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28元,扣除原告前繳之24,562元,尚應補繳52,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家枬附表:
1.請求返還之土地:桃園縣○○鎮○○段第1079之21地號土地
145平方公尺同段第1081之2地號土地46平方公尺同段第1081之6地號土地34平方公尺同段第1081之7地號土地53平方公尺同段第1081之8地號土地79平方公尺
2.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21,600元
3.訴訟標的金額計算:21600×(145+46+34+53+79)
=7,71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