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 楊淑惠 律師
趙哲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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