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4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乙○○男24歲被告甲○○男64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30日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