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0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三、證據:
乙、被告方面:理由
甲、程序方面: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丙、結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鈺林右為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B書記官盧小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