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告乙○
丙○○丁○○被告戊○○
甲○○右列被告戊○○及甲○○因傷害等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二號),經原告乙○、丙○○及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陳彥宏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