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巨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澤村 訴訟代理人甲○○
許玉燕 被告 李金壁 即大山營造廠住金門縣金寧鄉古寧村北山村一一八號
送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孟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