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2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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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二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甲○○互控傷害案件,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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