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債務人 鄭南鵬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何乃隆 律師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林莊義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曹(耒易)峸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董文貴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正雄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件一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一中關於貳之「更生清償分配表」欄內,原記載每年3月15日額外清償新台幣28,000元每期可分配金額,惟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僅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1年及第2年每年3月15日額外清償新台幣28,000元,是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
三、如對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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