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49號聲請人 洪元輔 代理人 黃詩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洪元輔│國 泰世華 │107年11月11日│66,000元│LB0000000││││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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