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桂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怡如 訴訟代理人 尤麗施 被告 謝宗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宗憲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