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1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清楚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支票號碼YC0000000、YC000000
0、YC0000000、YC0000000、GA0000000、GA0000000、GA0000000、GA0000000)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