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其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五三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死亡,此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体証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