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塑膠袋裝海洛因參小包(合計淨重六.九九公克,合計包裝重0.七二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參個及攙有海洛因之香菸一截,均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塑膠袋裝安非他命肆小包(合計毛重拾貳點柒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肆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塑膠袋裝安非他命肆小包(合計毛重拾貳點柒公克)、海洛因參小包(合計淨重六.九九公克、合計包裝重0.七二公克)併各該包裝之塑膠膠袋柒個及攙有海洛因之香菸一截,均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