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親字第32號原告 李建龍 被告 李富庭 兼法定代理人 陳雅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
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李富庭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富庭(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生母即被告陳雅霖於94年間因未婚懷孕,於00年0月0日生下被告李富庭,遂經他人介紹,於98年4月15日與原告結婚,被告李富庭即登記為原告之子,惟原告與被告李富庭間確實無真實血緣關係,但卻有戶籍登記,原告與被告李富庭間身分關係不明確,致影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自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件為證,又兩造囑託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醫院進行親子血緣鑑定,鑑定報告所載略以:可以排除李建龍是李富庭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假設(8重排除)等語,有該醫院鑑定報告1份附卷可稽。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既已達百分之九九點九八以上,是上開親子鑑定結果應堪可採。衡之上情,足證原告與被告李富庭間確無親子關係,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李富庭戶籍登記之父為原告,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在卷可查,然事實上原告與被告李富庭並無親子關係,故原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戶籍登記不實之不利益。又因上開不實戶籍登記之故,原告與被告李富庭間因親子關係所生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否即不明確,此等法律關係有無即有不安之狀態,並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是以,原告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起訴請求確認。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家事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