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71號上訴人 洪林月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進雄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57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