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債權人 洪慧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偉倫 即 黃昭慶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偉倫即黃昭慶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債務人戶籍地址:臺南縣佳里鎮(現臺南市○里區○○○里○○街○○○巷○○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惟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三段,非本院轄區。是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現住於台南之依據,如債務人未居住於臺南,則本院無管轄權,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債權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