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82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岳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43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67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蔡岳霖於民國101年7月19日下午2時許,前往嘉義市○區○○路2段240號「 郭育祥 診所」就診時,於同日下午2時40分許,在診所內等候電梯時,竟意圖性騷擾,乘A女(警卷代號0000-000H08,真實姓名詳卷)不及抗拒而以手碰觸當時站立於電梯旁之A女之右側胸部。案經A女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案而查獲。
因認被告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A女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