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債權人 林家伃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鄭竣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亦為同法第117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竣中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具狀處簽名或蓋章,且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項通知已於101年4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