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2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清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王清標為警攔檢之時間為101年5月6日凌晨約1時20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1時31分為實施酒精測試時間),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