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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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聲請人即被告順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吉 相對人即原告萬機鋼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16
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機鋼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債務事件,雙方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且聲請人公司登記營業址位於雲林縣,相對人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為此爰依法聲請將本案移轉管轄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以雙方未約定契約履行地,且聲請人公司登記地址位於雲林縣,聲請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云云;惟相對人萬機鋼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機鋼鐵公司)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起訴事實主張與聲請人就被告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仁武廠之工程所需之彎管加工成立承攬加工契約,由同案被告 黃大庭 陸續將彎管材料送至相對人萬機鋼鐵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工廠進行加工完畢後,交付予聲請人。則本件依相對人萬機鋼鐵公司主張係向契約履行地之本院起訴,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起訴事實應具有管轄權,聲請人以雙方未約定契約履行地及其公司營業所處所位於雲林縣為由請求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依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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