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重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林月 原告 金琪美 兼上一人 馬吉美 訴訟代理人原告 吳國林 兼上一人 林王櫻華 訴訟代理人被告 劉淑卿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訴字第4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