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三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三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參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⑶測試觀察紀錄表
及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可稽,被告服用酒類,
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每公升一.四○毫克,猶執意駕駛機車,因○
○○鄉○○路上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檢,且於員警命其作直線測試時,有手腳部
顫抖情形、而訊問過程中,有意識模糊、多話等注意力無法集中情形,此有測試
觀察紀錄表可稽,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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