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交簡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三三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八
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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