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五二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游正忠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菁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九五二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因背書而積欠其票款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叁仟陸佰元尚未清償之
事實,固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影本為證,而被告抗辯稱:其並無背書行為,系
爭支票上並非我們公司之印章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被
告抗辯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書 記 官牛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