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六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三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均處拘役貳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各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 范玉琳 於警訊
中之證述。(三)酒精濃度測驗值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台中
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測試觀察職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