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806號
原 告 詠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男
被 告 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零 陸佰 貳拾伍元及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零陸佰貳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為給付工程款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票面
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39萬0,625元之支票5張(下合
稱系爭支票)予原告收執,詎原告分別於附表二「退票日欄
」所示日期遵期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
票,嗣後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等資料為證(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
卷第5頁至第8頁、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反面);而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依
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該等支票經原
告遵期提示而遭退票,依上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支票之票
據債務負給付之責,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票據本金及自各該支票退票日起算之利息,應屬有
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附表一】
┌──────┬───────┬────┬──────┐
│本金│計息起算日│計息迄日│計息週年利率│
│(新臺幣)│(民國)│(民國)│(%)│
├──────┼───────┼────┼──────┤
│80萬6,250元│107年3月15日│清償日│6│
├──────┼───────┤││
│48萬4,375元│107年3月15日│││
├──────┼───────┤││
│90萬元│107年4月16日│││
├──────┼───────┤││
│50萬元│107年3月15日│││
├──────┼───────┤││
│70萬元│107年4月16日│││
└──────┴───────┴────┴──────┘
【附表二】
┌─┬─────┬─────┬────┬─────┬─────┬───────┬─────┐
│編│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退票日│受款人│
│號││(新臺幣)│(民國)│││││
├─┼─────┼─────┼────┼─────┼─────┼───────┼─────┤
│1│XV0000000│80萬6,250│107年3月│緯華建設股│合作金庫商│107年3月15日│詠勝機電工│
│││元│15日│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林口││程有限公司│
││││││分行│││
├─┼─────┼─────┼────┼─────┼─────┼───────┼─────┤
│2│XV0000000│48萬4,375│107年3月│緯華建設股│合作金庫商│107年3月15日│詠勝機電工│
│││元│15日│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林口││程有限公司│
││││││分行│││
├─┼─────┼─────┼────┼─────┼─────┼───────┼─────┤
│3│XV0000000│90萬元│107年4月│緯華建設股│合作金庫商│107年4月16日│詠勝機電工│
││││15日│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林口││程有限公司│
││││││分行│││
├─┼─────┼─────┼────┼─────┼─────┼───────┼─────┤
│4│XV0000000│50萬元│107年3月│緯華建設股│合作金庫商│107年3月15日│詠勝機電工│
││││15日│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林口││程有限公司│
││││││分行│││
├─┼─────┼─────┼────┼─────┼─────┼───────┼─────┤
│5│XV0000000│70萬元│107年4月│緯華建設股│合作金庫商│107年4月16日│詠勝機電工│
││││15日│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林口││程有限公司│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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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記載:均為平行線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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