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保險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保險簡字第5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被   告  廖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1075年」記載,應更正為「107年」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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