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朱慧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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