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95催字第4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玲華┌───────────────────────────────────────────────────┐│附表:96年度除字第8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2│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3│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4│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