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
NESIA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00O(中文譯為 蘇英才 )被上訴人大河凡而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316元,應徵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