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 謝淑華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淑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即同)3451萬7704元(計算式:美金114萬2213.89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6年12月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30.22=3451萬7704元〈見湖調卷第37頁〉,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5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