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連勝文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洪毓 律師 易先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李天怡 、 洪譽珊 、黃貞茹、 張昱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等人登報道歉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元(計算式:3000+5400=84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