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賴欣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彥輝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3,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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