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三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啟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頤信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