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7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喬依婷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業經合法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喬依婷,其並於民國106年9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經本院於106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06年11月6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路派出所,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應自寄存日起10日發生送達效力。
是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於106年11月23日屆滿,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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