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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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二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丙○○
甲○○己○○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玖拾伍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除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1).緣被告(即借款人)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丙○○、甲○○、己○○、乙○○等為連帶保證人共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陸佰玖拾伍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整約定屆期清償,利息按附表所列之利率計付,如遇聲請人牌告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計繳壹次,本金按月平均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或違約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俏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原訂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內按原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可證。(2).詎被告(即借款人),正鎰鋁業份有限公司及連保人丙○○(被告)、甲○○(被告)、己○○(被告)、乙○○(被告)於取得上開借款後,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即未來行繳息,現仍積久原告新台幣陸佰玖拾伍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及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無效,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證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傳票及放款帳卡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丙○○、甲○○、己○○、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丙○○、甲○○、己○○、乙○○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1).緣被告(即借款人)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丙○○、甲○○、己○○、乙○○等為連帶保證人共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陸佰玖拾伍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整約定屆期清償,利息按附表所列之利率計付,如遇聲請人牌告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計繳壹次,本金按月平均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或違約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俏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原訂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內按原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可證。(2).詎被告(即借款人),正鎰鋁業份有限公司及連保人丙○○(被告)、甲○○(被告)、己○○(被告)、乙○○(被告)於取得上開借款後,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即未來行繳息,現仍積久原告新台幣陸佰玖拾伍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及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無效,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已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傳票及放款帳卡為證,經核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