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上訴人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濟仰游雅竹謝麗婉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88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冠璇

更多裁判書